青年大學習 之 10月新版《國防動員法》

新版《國防動員法》更多是在把國防動員的準備、實施程序、人員徵召、物資保障、民用資源徵用、補償機制等規則進一步明確。法律本身10月1日起生效,另外真正實施國防動員,需要依法作出決定併發布動員令。

普通人比較值得關注的幾個點:

① 後備兵員徵召

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被預定徵召的後備兵員需要按照通知報到,相關人員活動也可能受到相應要求。

② 國防勤務

法律規定,符合條件的公民在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可能依法承擔支援保障、戰爭災害救助、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等國防勤務。執行勤務期間,原單位工資、津貼和福利待遇繼續享有。

③ 企業和部分行業責任更明確

交通運輸、郵政、電信、網絡安全、醫療衛生、糧食供應、能源化工、工程建築、新聞媒體等單位,都被明確列入國防勤務相關範圍。

④ 民用資源可以依法徵收、徵用

但有前提:是在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且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需要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統一組織。

而且不是“想拿什麼就拿什麼”。

個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居住場所,以及部分托幼、養老、康復等機構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物品和場所,明確免予徵收、徵用。徵用結束後應及時返還,毀損、滅失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要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⑤ 特殊措施不是日常狀態

只有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根據實際需要,纔可能在特定區域對交通、通信、金融、能源、糧食等採取特別措施,而且法律明確要求遵循必要、合理原則,並根據情況及時調整、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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