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過節給對象發“520”紅包,分手後想找對方要回來;親朋好友借錢時隨口說“不用還”,結果人家真不還了你又後悔;網上購物抽獎中了大獎,商家說“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最後獎品打了折扣。很多人以爲“自願”兩個字就是護身符,想給就給、想收就收、想反悔就反悔。今天帶你搞清楚:“自願贈予”和“自願贈與”到底有什麼區別?那些錢送出去了,還能不能要回來?
1.“贈予”和“贈與”法律上是一回事
很多人以爲“贈予”和“贈與”是兩碼事——一個“更正式”,一個“更口語”。其實在法律上,它們指向的是同一個行爲。
法律定義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條法律裏用的是“贈與”,而“贈予”只是其常見的通用同義詞。無論你寫“贈予”還是“贈與”,只要符合“無償給予”和“受贈人接受”這兩個核心要件,都受《民法典》的約束。
這兩個詞在法律上沒有本質區別,只是用詞習慣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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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願贈與:東西送出去之前,隨時可以反悔
答應送朋友一樣東西,後來捨不得了,但又不好意思說。法律給了你一個“臺階”——任意撤銷權。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什麼意思?
東西還沒交出去、錢還沒轉過去之前,你可以反悔,不需要對方同意,也不需要任何理由。
那什麼時候“不能”反悔?
已經交付的:錢轉過去了、東西寄出去了,你就不能隨便要回來了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去公證處公證過的,反悔無效
公益性質的贈與:救災、扶貧、助殘等,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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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送出去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
① 受贈人“忘恩負義”(法定撤銷權)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撤銷權需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② 贈與人自己“窮了”(窮困抗辯)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也就是說,答應給還沒給的東西,可以不給,但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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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情侶轉賬:520、1314、999……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很多人在戀愛期間給對方轉了很多錢,分手後想“算總賬”。
根據司法實踐,以下情形通常被認定爲贈與,分手後不能主張返還:
在情人節、七夕節、紀念日等特殊時間節點,轉賬520、1314、999等具有特殊含義的金額
一方在節日、紀念日贈送對方價值不大的日常禮物
用於日常消費的小額轉賬
這些錢,可以要回來:
大額轉賬
如購車款、購房款等,通常被認定爲以締結婚姻爲目的的附條件贈與。雙方戀愛關係結束,結婚目的未能實現,可以要求返還
明確借款
如果一方明確向對方做出借貸的意思表示,構成民間借貸關係,可以要求返還
小額、特殊寓意的轉賬,法律上認爲是“爲感情投資”,分手了自擔風險;大額、以結婚爲目的的轉賬,法律上會保護你的權益。想清楚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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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律上它們就是一回事,都是無償把自己的東西給別人。給之前要想清楚,給之後要接受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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