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哈遊起訴騰訊!!!今天來聊聊競業限制

一紙競業限制協議,看似只是勞動合同的附屬條款,卻可能在你離職後掀起驚濤駭浪,甚至改變你的職業軌跡。

近日,米哈遊與騰訊之間新增一起“其他民事”訴訟案件,案號爲(2025)粵0305民初47660號,定於9月5日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開庭。

這起大廠間的訴訟,再次引發了人們對競業限制協議的關注。儘管案件具體細節尚未公開,但網絡上衆多猜測認爲可能與遊戲“內鬼”泄密或競業限制糾紛有關。

早年間這兩家公司也已經有過類似糾紛

本來這種協議一般是針對高管或者接觸機密的員工,但近年來其適用被泛化了,一些普通員工也被這一條款束縛住,要麼被迫“美美失業gap一段時間”要麼面臨天價罰款,總之,天下互聯網從業者苦競業久矣!

那麼競業限制究竟是什麼呢?

概念: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競業限制義務≠保密義務。如果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了保密條款,並不等於勞動者必然要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限制人員範圍: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當然這個“其他”解釋空間就很大了)

內容:勞動合同中,雙方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的義務、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

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2年。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小提示:1.競業限制條款對於勞動者而言,如果能爭取到不籤是最好的。如果不能拒絕,需要簽署的時候,也一定要明確約定補償金的數額,以保障即使在競業限制期間賦閒,也能滿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沒有約定補償金的數額,雖然用人單位會承擔支付補償金的法定責任,但用人單位只會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2.大家可以在進公司之前查一查將要去的公司是否有起訴競業的先例(國內有幾個大廠就特喜歡搞這一出)

3.一些公司好像甚至會派人到競爭公司蹲點拍照取證(所以這也產生了一些邪修對策如:遠程辦公還有換名字啥的)

最後疊個甲:本人對這方面瞭解也不深,盒友們如果有發現文章錯誤的歡迎在評論區指點一下。以及歡迎大家在評論區分享一下自己遭遇或者聽到過的關於竟業協議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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