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 GE 视频压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GE 视频压缩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小米公司之间的 HEVC/H.265 视频编解码必要专利(专利号 ZL201610412832.3,名称为“解码数据流的方法、生成数据流的方法及其解码器”)行政无效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 GE 视频压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 年 7 月作出的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宣告决定,并确认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该案源于 2020 年 8 月,GE 视频压缩公司以小米多款产品未获得 HEVC/H.265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为由,先后在德国等地提起侵权诉讼。为反击,2022 年 2 月,小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主动无效请求,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6 缺乏创造性,并提交包括美国专利 US20080298694A1、中国专利 CN101507280A 等在内的多项先有技术证据。
7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结合上述证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遂宣告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GE 视频压缩公司不服,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法院于 2024 年 9 月驳回其撤销无效宣告的诉请;GE 公司再次上诉至最高法,并于今年 4 月 1 日公开审理。最高法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及被诉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无实质性错误,且即便采纳争议的“从数据流中读取宏块类型”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亦会将该特征与现有 HEVC 方案结合,故相关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应予维持原判。
HEVC(又称 H.265)作为新一代视频压缩标准,对提升 4K/8K 等超高清视频的传输与存储效率至关重要。该标准的必要专利主要分属 MPEG LA、HEVC Advance、Velos Media 三大专利池,许可费率及政策各不相同,经常引发设备厂商与专利方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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