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朋友戀人之間通過微信支付寶發紅包或者轉賬的情況十分常見,但是你知道嗎,雙方一旦對此發生經濟糾紛,轉賬和紅包的經濟來往是不一樣的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認定微信紅包與轉賬性質存在區別,紅包屬於贈與,轉賬則屬於借款
法官稱:微信紅包爲微信軟件社交功能的典型體現。微信紅包設置的金額上限爲200元,且名爲“紅包”,根據我國的民間習俗給付“紅包”在通常情況下,意味着自願贈與,無需返還。
微信轉賬與紅包不同,不具備“贈與”之義,其僅是微信軟件設置的付款功能,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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