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退婚未退定親三金錢,法院判了彩禮性質需返還

日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通報一起彩禮糾紛案。劉先生與王女士訂婚後,先後給付定親錢1.8萬元、彩禮18.8萬元及三金錢2萬元,共計20餘萬元。

后王女士的大姐通過微信視頻提出退婚,雙方解除婚約。王女士退還了18.8萬元彩禮,但拒絕退還剩餘的3.8萬元,稱該款項屬於贈與,並認爲是男方悔婚。

法院審理認定,涉案3.8萬元金額已超出一般戀愛交往中的贈與範疇,屬於以締結婚姻爲目的的彩禮性質。因雙方既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共同生活,彩禮所附條件未能達成,女方應予以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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