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某公司實習生小金(化名)的一段經歷在社交平臺引發廣泛關注。因公出差參與活動時,他幸運抽中價值約 3000 元的 GeForce RTX 5060 顯卡,卻被公司以 “屬公司財產” 爲由要求上交。經過多輪約談,公司雖不再強行索要顯卡,卻暗示其 “另謀高就”,目前小金已提交離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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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中獎的獎品
據瞭解,小金於 8 月底入職該公司實習。11 月 14 日,他受公司委派前往蘇州參加英偉達(NVIDIA)主辦的路演活動。活動現場設置了面向觀衆的集章抽獎環節,規則明確標註 “僅面向現場觀衆”“每人限領一張集章卡”,需集齊 9 個展位 logo 章方可參與。小金回憶,活動間隙他領取了集章卡,去洗手間時順便完成了蓋章,同行同事未參與,還將自己的卡交給了他幫忙集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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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的集章抽獎卡及活動規則
當天下午 6 點左右的開獎環節,主持人念出了小金的名字,他成功抽中這款市場價值約 3000 元的顯卡。然而這份喜悅並未持續太久,領完獎後,隨行同事先是私下提議 “賣掉換錢”,被小金以 “想留着組裝電腦” 拒絕。當晚,該同事便通過消息和電話告知小金:“財務已經知道了,你是代表公司參加活動,出行費用由公司承擔,這個顯卡理應屬於公司財產,下週一務必帶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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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同事的信息
“獎品價值不算特別高,但這是我人生中中過的第一個大獎,對我來說意義特殊。” 小金表示,更讓他氣憤的是被 “套路” 的感覺。11 月 17 日(週一)到公司後,他特意諮詢了財務部門,結果發現財務人員對中獎一事毫不知情,所謂 “財務已知情” 純屬不實信息。
此時小金才意識到,原來同事是嫉妒自己中獎,竟然編造這樣的謊言來逼迫自己交出獎品。畢竟同事的集章也是小金幫忙代勞的,兩人本是同樣的機會,偏偏小金收穫了這份幸運。只能說人心難測,職場裏的這份複雜,真是讓人始料未及。
隨後幾天,公司高層介入此事,先後召開兩次會議商討,並多次約談小金。最終,公司雖未強行沒收顯卡,但人事部門在最後一次溝通中委婉表示,“事情鬧得比較僵,抬頭不見低頭見”,暗示他 “找找別的公司”。
因公出差中獎,獎品該歸個人還是公司?
針對這一爭議焦點,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明確表示:“小金抽中的獎品不屬於公司財產,應歸其個人所有。” 他分析稱,根據媒體報道的信息,此次抽獎活動明確面向現場觀衆個人,小金是在工作間隙自願參與,並非公司指派的公務職責,因此該行爲不能認定爲職務行爲,抽得的獎品自然屬於員工個人。
付建進一步補充,若活動舉辦方明確聲明活動面向企業開展,或明確提出獎品贈予參會公司,且參與活動、抽取福利是公司特意指派的工作任務,那麼這類福利就屬於公司財產,員工需按規定上交。“比如主辦方專門爲參會企業發放的定製合作禮包,就應歸屬公司財產。”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也持類似觀點,他表示,出差期間獲得的福利並非必須上交公司,核心判斷標準有兩點:一是福利的贈與對象,二是獲取福利是否屬於職務行爲。“即便以公司身份參會,只要活動明確面向現場個人,福利是基於個人運氣(如面向觀衆的抽獎)或個人參與行爲獲得,且並非公司指派的公務任務,該福利就應歸個人所有。”
公司暗示離職,需承擔法律責任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其中,第三十九條明確了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包括勞動者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第四十條則規定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核心包括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
結合小金的情況,付建律師認爲,即便小金主動提交了離職申請,公司仍可能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公司沒有合法理由,卻以暗示方式逼迫小金主動離職,其目的是規避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義務,該行爲已違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趙良善律師也表示,小金不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勝任工作等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公司僅因獎品歸屬糾紛就暗示其 “另謀高就”,屬於變相迫使員工離職。“即便小金提交了離職申請,若能證明該申請是受公司脅迫或暗示而被迫提交,仍可主張離職行爲無效,認定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實習生該如何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針對實習生羣體的權益保護問題,付建律師首先明確了勞動關係的界定:“如果小金屬於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並非以勞動報酬爲主要生活來源,那麼他與公司之間多爲勞務關係;若實習生已完成全部學業等待畢業,或已正式畢業並以就業爲目的進入公司實習,則可能構成勞動關係。” 他表示,若構成勞動關係,此時被變相離職,實習生有權主張公司支付經濟補償;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可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趙良善律師則給出了具體的維權建議:首先,小金應妥善留存關鍵證據,包括抽獎規則說明、中獎憑證、與公司關於獎品歸屬的溝通記錄、公司暗示勸退的微信記錄或錄音,同時保留實習協議、參會委派相關文件等,以此證明公司變相勸退的事實;其次,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介入督促公司糾正違法行爲,並協助協商補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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