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任何一方在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婚後房產證加上對方姓名,離婚時是否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對方又能分多少?
王先生在婚前全款杭州全款購房3套。其後,經人介紹,王先生與喬女士認識並很快相戀結婚,育有一個女兒。二人在結婚時,王先生將配偶姓名加到房產證上。
但二人的婚姻生活並沒有持續很久,雙方對於對方都有許多不滿。2020年,喬女士到法院起訴離婚。
喬女士說,丈夫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裏的日常開銷、支出等大多由她來支出。同時,她覺得丈夫不懂得與她溝通也不關心她,彼此積怨已久。
王先生認爲他一直有穩定房租收入,然而喬女士纔是更換工作更頻繁的一方。兩人常因家庭瑣事爭吵,妻子動不動提離婚、收拾物品回孃家,家庭大小事務都由妻子決定,從不與他協商。女兒一直是他在照顧,撫養費、家庭開支都是他在承擔。
兩人對離婚這件事件沒有異議,但圍繞房產分割、女兒撫養權發生矛盾。
喬女士認爲,三套房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對半分,且根據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原則,應依法予以多分,即她應取得其中的60%。同時,她請求判令女兒歸她撫養。
王先生說,買房時他與妻子還不認識,後辦理房產證時,因爲政策原因,不能登記在他一人名下,纔不得已登記在雙方名下,因此認爲房產實際上屬於他的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女兒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認爲法院將女兒撫養權判給他更有利孩子成長。
一審法院觀點:婚後房本上加名,表明登記爲雙方共有,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但並不意味着一律對半分。在具體分割時,考慮到三套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稅費支付情況等,比較原、被告雙方對三套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結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酌情喬女士可分得約25%的份額,王先生可分得約75%的份額。
後喬女士不服一審判決,認爲即便是一方個人全額出資買房,婚後加名以及婚後取得房產登記,也是對另一方的贈與。由於夫妻對財產共有的特性,在雙方沒有約定共同共有份額的情況下,在分割時理應一人一半,並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雖該三套房產在雙方婚後登記爲共同共有,但這不當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無證據證明王先生將房屋一半份額贈與喬女士。一審法院判決時,已充分考慮雙方對案涉三套房產的貢獻大小,併兼顧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屬合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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