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考的那些作弊手段

6月,是一个考试月,有着国民关注的高考,大学生的4级考试,还有各地的中考。

那么考试的前身科举呢,它作为中国古代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从诞生之初就备受关注。然而,随着科举的发展,总有人想钻空子,作弊现象也如影随形,手段层出不穷。

但历代统治者也不是吃素的,采取了诸多严密的防作弊措施,

说一个高科技的作弊手段,银盐显字与乌贼汁,作弊者会用盐水在衣服夹里密密麻麻地写满字,带入考场后,点燃蜡烛用火烘烤,原本无色的盐水字迹便会因银盐的化学变化而显现出来。

还有人用乌贼汁将需要夹带的内容书写在裤子夹层上,再涂上烂泥巴。入场后,待烂泥巴干燥,把泥去掉,文字就清晰呈现。

这种方法既能成功抄得文章,又能在事后轻易毁灭证据,颇有谍战片中特工的行事风格。

不光现在人,古人考试也会带小抄的,相比上述“高科技”手段,带小抄这种作弊方法从古至今都存在,展现出顽强的生命力。

古代科举考试时间较长,考生可携带吃食、蜡烛、餐具等入场,这便给了作弊者可乘之机。他们将《四书》《五经》等重要资料塞在馒头里、缝在衣服夹层,甚至塞进蜡烛之中。这些“粗放”却实用的作弊方法,反映出部分考生为求功名不择手段。

还有一种最可恶的,万恶的走后门。隋唐时期,科举制度刚刚兴起尚不完善,权力干预科举的现象极为严重。权贵子弟依靠裙带关系、行贿受贿等手段,轻易就能在科举中及第。(咳咳,当然我说的是古代呀,切勿遐想)

柳宗元曾感慨,在京师九年所见的260名得意者中,真正凭借才学及第的不到十分之一二 。世族对科举的把持也十分明显,如河北范阳卢氏,在唐德宗兴元元年(784年)到唐僖宗乾符二年(875年)的90年间,家族中竟有116人中进士,而当时唐朝每年取士不过30人。

到了唐后期,士子们不再专注于提升自身才学,而是热衷于在关系上下功夫,整日徘徊于达官贵人门下,乞求赏识提拔。 在权力干预的背景下,贿买考官成为常见的作弊手段。唐代科举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将自己的诗、文写成卷轴送给主考官阅读,即“行卷”。

这原本是为了让考官更全面了解考生才学的举措,却被部分士子利用。他们或是窃取他人作品稍加修改后作为自己的行卷,或是通过行卷攀附权贵,甚至直接贿赂考官,提前获取考题、得到考官指导,或是在考试后修改答卷。

夹带、泄题与替考乱象 唐代科举的考试内容,如“贴经”和“墨义”,容易引发夹带、传递等作弊行为。

“贴经”要求考生背诵被考官用纸条覆盖部分内容的儒学经典段落,类似今天的默写;“墨义”则是让考生写出经典句子的上下文或著名学者的注疏,就像填空。

正所谓混沌平衡,有了作弊自然就有防止作弊的方法。

面对五花八门的作弊手段,官方首先采取的常见措施便是搜身。金国时期,搜检考生的严格程度令人咋舌,考生必须解开发髻、袒露衣服,就连鼻子耳朵都要被细细检查。后来,为防止搜身士兵与考生相互勾结,官府发明了准考证,古代称为浮票。

清朝时,考生参加考试前会收到一张“票据”和“座位便览”,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准考证上详细记载着考生的身高、面色、有无胡须、胎痣等身体特征,考生入场时,监考官会仔细对照准考证与考生本人,确认无误后才允许进入考场,以此防止代考现象发生。

资格审查与殿试加持 历代统治者十分重视科举考试的资格审查。朝廷会派遣专员监督资格审查官员,对各地参加科举考试士人的资格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条件的士人才能进京应考,从源头上防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的出现。

唐朝时期,由于科举录取权掌握在主考官个人手中,进士大多成为考官的门生,双方易结成座主、门生关系,这既不利于皇权集中,又容易滋生贪污腐败之风。为解决这一问题,唐朝增加了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甚至监考。

宋太祖时,将天子亲临殿试确立为定制。殿试制度的出现,有效消除了主考官与考生之间可能形成的私人关系,极大地维护了科举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别试,也就是回避制度。若考生与考官存在亲属关系,必须另设考场、另派考官进行考试,称为“别试”或“别头试”,地方长官的亲属也必须参加别试。

这一制度早在唐开元年间就已实行。到了宋代,凡是担任知贡举的官员,其亲属参加科举都要回避。宋代还明确规定了省试中别试回避的亲属范围,南宋时回避范围进一步扩大。

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开始实行锁院制度。被任命为知贡举的官员,必须立即进入贡院锁宿,时间大约为50天。在此期间,官员与外界隔离,无法与他人接触,从而有效防止了漏题和请托现象的发生。

此前,宋代虽不设固定的知贡举官,主试官由朝廷临时任命,并增设权同知贡举若干人分散事权,但仍难以杜绝请托行为,锁院制度的出现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糊名,又称封弥或弥封,即考试结束后将试卷上考生的姓名、年甲、三代、乡贯等信息密封或去掉,代之以字号,防止考试官在评定试卷时因私情而作弊。

糊名制度最早在唐代选人的铨试和制举考试中实行,但只是在武则天及唐玄宗时短暂施行,五代后周广顺初年也曾在贡举中实行,不过很快被废除。北宋时期,封弥成为贡举考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始于太宗淳化三年(992年)的殿试,随后推广到省试和解试,并对殿试封弥考校作出具体规定。

然而,封弥之后,考官仍可通过辨认笔迹作弊。为堵塞这一漏洞,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开始在殿试中实行誊录法,即由专人将考生试卷重新抄写一遍,真卷存档,草卷送交考官评阅。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专门设置誊录院,将誊录制推广到各级考试中。

清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增加复试、磨勘试卷等措施,使科举考试的防作弊制度更加严密。

元代在糊名、誊录制度基础上,推出了更为严格的程序化与制度化措施。设立专门的“封弥所”和“誊录所”,配备专职的封弥官、誊录官以及众多誊录手、对读生等。从弥封试卷、编号、登记造册,到誊录、校对、用印,再到朱卷送考官评阅、墨卷存档,整个过程步骤清晰、分工精细、职责分明,形成了流水线式的严密操作流程。

同时,建立双重核对机制,誊录后,誊录官需亲自校对,誊录完毕的朱卷还需由另一批“对读生”或专门校对人员与原始墨卷逐一核对,确保誊录准确无误,并在朱卷和墨卷上加盖相关印章。

明代的弥封、誊录制度更加严谨,糊名采用多层纸张严密糊盖,专职誊录人员禁止与考官接触。清代的封弥、誊录之制则更加完备,以乡试为例,受卷官收卷后在卷面上加盖自己衔名的印记,每十卷为一封,汇送弥封所。

弥封官将试卷卷面折叠糊名,用《千字文》编排红号,亲自钤印后送誊录所。誊录所的书吏用朱笔照誊举子试卷,原卷为墨卷,誊录卷为朱卷。誊录完毕,核对朱、墨卷红号无误后分开,朱卷送考官评阅,墨卷留存,放榜时按红号调取墨卷拆封填榜。会试、殿试流程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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