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考的那些作弊手段

6月,是一個考試月,有着國民關注的高考,大學生的4級考試,還有各地的中考。

那麼考試的前身科舉呢,它作爲中國古代選拔人才的重要途徑,從誕生之初就備受關注。然而,隨着科舉的發展,總有人想鑽空子,作弊現象也如影隨形,手段層出不窮。

但歷代統治者也不是喫素的,採取了諸多嚴密的防作弊措施,

說一個高科技的作弊手段,銀鹽顯字與烏賊汁,作弊者會用鹽水在衣服夾裏密密麻麻地寫滿字,帶入考場後,點燃蠟燭用火烘烤,原本無色的鹽水字跡便會因銀鹽的化學變化而顯現出來。

還有人用烏賊汁將需要夾帶的內容書寫在褲子夾層上,再塗上爛泥巴。入場後,待爛泥巴乾燥,把泥去掉,文字就清晰呈現。

這種方法既能成功抄得文章,又能在事後輕易毀滅證據,頗有諜戰片中特工的行事風格。

不光現在人,古人考試也會帶小抄的,相比上述“高科技”手段,帶小抄這種作弊方法從古至今都存在,展現出頑強的生命力。

古代科舉考試時間較長,考生可攜帶喫食、蠟燭、餐具等入場,這便給了作弊者可乘之機。他們將《四書》《五經》等重要資料塞在饅頭裏、縫在衣服夾層,甚至塞進蠟燭之中。這些“粗放”卻實用的作弊方法,反映出部分考生爲求功名不擇手段。

還有一種最可惡的,萬惡的走後門。隋唐時期,科舉制度剛剛興起尚不完善,權力干預科舉的現象極爲嚴重。權貴子弟依靠裙帶關係、行賄受賄等手段,輕易就能在科舉中及第。(咳咳,當然我說的是古代呀,切勿遐想)

柳宗元曾感慨,在京師九年所見的260名得意者中,真正憑藉才學及第的不到十分之一二 。世族對科舉的把持也十分明顯,如河北范陽盧氏,在唐德宗興元元年(784年)到唐僖宗乾符二年(875年)的90年間,家族中竟有116人中進士,而當時唐朝每年取士不過30人。

到了唐後期,士子們不再專注於提升自身才學,而是熱衷於在關係上下功夫,整日徘徊於達官貴人門下,乞求賞識提拔。 在權力干預的背景下,賄買考官成爲常見的作弊手段。唐代科舉允許考生在考試前將自己的詩、文寫成卷軸送給主考官閱讀,即“行卷”。

這原本是爲了讓考官更全面瞭解考生才學的舉措,卻被部分士子利用。他們或是竊取他人作品稍加修改後作爲自己的行卷,或是通過行卷攀附權貴,甚至直接賄賂考官,提前獲取考題、得到考官指導,或是在考試後修改答卷。

夾帶、泄題與替考亂象 唐代科舉的考試內容,如“貼經”和“墨義”,容易引發夾帶、傳遞等作弊行爲。

“貼經”要求考生背誦被考官用紙條覆蓋部分內容的儒學經典段落,類似今天的默寫;“墨義”則是讓考生寫出經典句子的上下文或著名學者的註疏,就像填空。

正所謂混沌平衡,有了作弊自然就有防止作弊的方法。

面對五花八門的作弊手段,官方首先採取的常見措施便是搜身。金國時期,搜檢考生的嚴格程度令人咋舌,考生必須解開發髻、袒露衣服,就連鼻子耳朵都要被細細檢查。後來,爲防止搜身士兵與考生相互勾結,官府發明了准考證,古代稱爲浮票。

清朝時,考生參加考試前會收到一張“票據”和“座位便覽”,二者缺一不可,否則不得進入考場。准考證上詳細記載着考生的身高、面色、有無鬍鬚、胎痣等身體特徵,考生入場時,監考官會仔細對照準考證與考生本人,確認無誤後才允許進入考場,以此防止代考現象發生。

資格審查與殿試加持 歷代統治者十分重視科舉考試的資格審查。朝廷會派遣專員監督資格審查官員,對各地參加科舉考試士人的資格進行嚴格把關,確保符合條件的士人才能進京應考,從源頭上防止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的出現。

唐朝時期,由於科舉錄取權掌握在主考官個人手中,進士大多成爲考官的門生,雙方易結成座主、門生關係,這既不利於皇權集中,又容易滋生貪污腐敗之風。爲解決這一問題,唐朝增加了殿試,由皇帝親自主持甚至監考。

宋太祖時,將天子親臨殿試確立爲定製。殿試製度的出現,有效消除了主考官與考生之間可能形成的私人關係,極大地維護了科舉考試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別試,也就是迴避制度。若考生與考官存在親屬關係,必須另設考場、另派考官進行考試,稱爲“別試”或“別頭試”,地方長官的親屬也必須參加別試。

這一制度早在唐開元年間就已實行。到了宋代,凡是擔任知貢舉的官員,其親屬參加科舉都要回避。宋代還明確規定了省試中別試迴避的親屬範圍,南宋時迴避範圍進一步擴大。

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開始實行鎖院制度。被任命爲知貢舉的官員,必須立即進入貢院鎖宿,時間大約爲50天。在此期間,官員與外界隔離,無法與他人接觸,從而有效防止了漏題和請託現象的發生。

此前,宋代雖不設固定的知貢舉官,主試官由朝廷臨時任命,並增設權同知貢舉若干人分散事權,但仍難以杜絕請託行爲,鎖院制度的出現則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糊名,又稱封彌或彌封,即考試結束後將試卷上考生的姓名、年甲、三代、鄉貫等信息密封或去掉,代之以字號,防止考試官在評定試卷時因私情而作弊。

糊名制度最早在唐代選人的銓試和制舉考試中實行,但只是在武則天及唐玄宗時短暫施行,五代後周廣順初年也曾在貢舉中實行,不過很快被廢除。北宋時期,封彌成爲貢舉考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始於太宗淳化三年(992年)的殿試,隨後推廣到省試和解試,並對殿試封彌考校作出具體規定。

然而,封彌之後,考官仍可通過辨認筆跡作弊。爲堵塞這一漏洞,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開始在殿試中實行謄錄法,即由專人將考生試卷重新抄寫一遍,真卷存檔,草卷送交考官評閱。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專門設置謄錄院,將謄錄制推廣到各級考試中。

清代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增加複試、磨勘試卷等措施,使科舉考試的防作弊制度更加嚴密。

元代在糊名、謄錄制度基礎上,推出了更爲嚴格的程序化與制度化措施。設立專門的“封彌所”和“謄錄所”,配備專職的封彌官、謄錄官以及衆多謄錄手、對讀生等。從彌封試卷、編號、登記造冊,到謄錄、校對、用印,再到硃卷送考官評閱、墨卷存檔,整個過程步驟清晰、分工精細、職責分明,形成了流水線式的嚴密操作流程。

同時,建立雙重覈對機制,謄錄後,謄錄官需親自校對,謄錄完畢的硃卷還需由另一批“對讀生”或專門校對人員與原始墨卷逐一覈對,確保謄錄準確無誤,並在硃卷和墨卷上加蓋相關印章。

明代的彌封、謄錄制度更加嚴謹,糊名採用多層紙張嚴密糊蓋,專職謄錄人員禁止與考官接觸。清代的封彌、謄錄之制則更加完備,以鄉試爲例,受卷官收卷後在卷面上加蓋自己銜名的印記,每十卷爲一封,匯送彌封所。

彌封官將試卷卷面折疊糊名,用《千字文》編排紅號,親自鈐印後送謄錄所。謄錄所的書吏用硃筆照謄舉子試卷,原卷爲墨卷,謄錄卷爲硃卷。謄錄完畢,覈對朱、墨卷紅號無誤後分開,硃卷送考官評閱,墨卷留存,放榜時按紅號調取墨卷拆封填榜。會試、殿試流程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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