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期间,公司发现微信运动日超1万步,是否构成“骗假”?

最近发生一起让人蚌埠住的劳动争议,公司一员工陈某请病假期间,公司发现员工的微信运动步数超过1万6千步,遂推定员工请病假的行为构成“骗假”,并以旷工为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将员工开除,随后双方发生争议。



事实查明:陈某于2012年2月初入职某公司,在入职当月25号告知公司,因“周五上班把腰扭伤了”要求请病假,并提供了医院的诊断报告。次月3月4日,小陈复工。3月6日,陈某因腰部不适再次到医院,医生建议陈某继续休息,于是陈某再次请病假到同月17号。次日3月18日,陈某称“脚痛”再次请假,并提供了医生出具的“建议休息一周”的诊断证明。3月25日,陈某到医院诊疗,病历记载“跟骨骨刺”,建议休息三天,遂请病假。此后连续多日,陈某以脚痛为由连续请病假多次。在陈某的病假期间,公司发现陈某微信运动单日超过1万6步,认为陈某构成“骗假”,于是决定开除陈某。

陈某在被开除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1万元。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公司确实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公司对此应负举证责任。员工提供的证据表明,其腰痛、脚痛需要休息均有诊断证明,而影响微信运动的因素很多,不能据此推定其病情虚假,因此公司认定其旷工的主张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1万元。

【律师说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拥有病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即使本案中看似陈某在请假的频率上有些频繁,但只要是在期限范围主张病假均属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利, 更不用说“微信步数超1万6千步构成泡病假”这样的奇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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