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病假期間,公司發現微信運動日超1萬步,是否構成“騙假”?

最近發生一起讓人蚌埠住的勞動爭議,公司一員工陳某請病假期間,公司發現員工的微信運動步數超過1萬6千步,遂推定員工請病假的行爲構成“騙假”,並以曠工爲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將員工開除,隨後雙方發生爭議。



事實查明:陳某於2012年2月初入職某公司,在入職當月25號告知公司,因“週五上班把腰扭傷了”要求請病假,並提供了醫院的診斷報告。次月3月4日,小陳復工。3月6日,陳某因腰部不適再次到醫院,醫生建議陳某繼續休息,於是陳某再次請病假到同月17號。次日3月18日,陳某稱“腳痛”再次請假,並提供了醫生出具的“建議休息一週”的診斷證明。3月25日,陳某到醫院診療,病歷記載“跟骨骨刺”,建議休息三天,遂請病假。此後連續多日,陳某以腳痛爲由連續請病假多次。在陳某的病假期間,公司發現陳某微信運動單日超過1萬6步,認爲陳某構成“騙假”,於是決定開除陳某。

陳某在被開除後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認爲公司行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裁決公司支付賠償金11萬元。公司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爲: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下,公司確實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公司對此應負舉證責任。員工提供的證據表明,其腰痛、腳痛需要休息均有診斷證明,而影響微信運動的因素很多,不能據此推定其病情虛假,因此公司認定其曠工的主張依據不足,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11萬元。

【律師說法】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擁有病假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即使本案中看似陳某在請假的頻率上有些頻繁,但只要是在期限範圍主張病假均屬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利, 更不用說“微信步數超1萬6千步構成泡病假”這樣的奇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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