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餵者被判賠24萬”——法院啓動再審

2023年4月,吳某與同事四人一同至某某公司經營的羽毛球館打羽毛球。過程中,吳某爲了回接對方打過來的羽毛球,在跳起落地時右腳踩到了貓肚子上,致摔倒受傷,後被送到醫院救治。後至醫院治療,診斷爲右雙踝骨折和右腓骨幹骨折。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經瞭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員工,場館中的貓由肖某飼養。原告吳某認爲,某某公司經營的羽毛球館是收費的,其作爲羽毛球館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肖某是貓的飼養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兩被告應對原告所受傷害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肖某回應,事發當日,他是不在現場的。而且導致原告吳某受傷的貓也並非是其直接飼養的,他僅僅是投餵流浪貓而已,從法律上而言,投餵者不能對貓形成管控支配,也不能認定屬於飼養人,因此也不應當對員工吳某所受損傷承擔責任呢。

一審法院認爲,關於原告吳某受傷的原因(打球過程中因踩到貓而摔倒受傷)並無爭議,且根據法院查明,貓確實爲肖某飼養,這些飼養的跡象包括:肖某爲貓起了個名字叫“土豆”,貓的餵養等都由肖某料理,他還帶貓去寵物醫院洗澡、看病。因此,已經構成“飼養”的認定。根據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擔賠償責任。

某某公司作爲羽毛球館的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場地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由於其疏於管理,未盡其安全保障義務,致原告在打羽毛球過程中於運動場所踩到貓而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由於該案件已於2月23日生效。2024年3月27日, 一審法院通報將會對該案件啓動再審程序。

更多遊戲資訊請關註:電玩幫遊戲資訊專區

電玩幫圖文攻略 www.vgov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