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靠什麼喫飯(六):驗屍的人,子孫連考場都進不去

人命官司要定罪,得先有人去驗。縣官不動手,動手的是仵作。可這個官府離不開的人,官府連個良民的身份都沒給他。這一行歷史不短,秦簡裏就有官府派人勘驗死傷的記載,可它的名字和身份,一直到清代纔算定下來。

他本來是辦喪事的

仵作這個詞,最早出現在五代的一部書裏,叫仵作行人。那時候他們的主業是替人辦喪事,官府出了命案,才臨時叫來搭把手。《水滸傳》裏驗武大郎屍身的何九叔,就是這路角色,本職是地方殮葬行會的頭目。元代的書裏寫得更直白,說這一行在南方多是屠宰人家出身,人命關天的事,交在殺豬賣肉的人手裏。

真正轉正要到清代。每個縣必須配仵作,大縣三名,中縣二名,小縣一名,另外再募一兩名跟着學,預備頂補。名額是硬性的,州縣官要是空着位置不補、把工食銀吞進自己腰包,查出來要革職。從這一年起,驗屍的人頭一回成了官府編制裏的正式差役。

一場檢驗怎麼走

出了人命,縣官帶着仵作到現場。縣官負責問,仵作負責看和報。看完要大聲喝報:死者身長几何,七竅有無血,傷在何處,長短深淺,是刀傷還是跌傷,一項一項報出來,旁邊有人記錄,填進統一的屍格屍圖。最後仵作要另寫一份甘結,等於立字據,擔保自己報的是實的。跟着學的還不算正式的,兩個人才共一份工食,學成考覈過了,才輪得到頂補。這份甘結跟官員寫的文書內容重疊,不是多此一舉,是讓兩份東西互相盯着,誰也別想糊弄。

錢最少,罰最重

工食銀的定例,是每名撥給皁隸工食一份。落到數字上,檔案裏記的是每月一兩,三年無過加到月二兩;在北京五城當差的,只有月五錢。對比一下就看出擰巴在哪:檢驗得法、洗雪沉冤的,賞銀十兩;三年無弊的,再按州縣的忙閒賞四兩到十兩。賞一次,頂他十個月的工食。可見朝廷自己也知道這點月錢不夠花。罰的那頭更重:檢驗不實要治罪,受賄做假的革職,不許再充役。錢少罰重,夾在中間的人自然想歪招,檔案裏不乏收了錢把重傷報成輕傷的案子,官府越罵,這類事越沒斷過。朝廷也明白光罰仵作沒用,定例裏連州縣官一起追:招錯了人、疏於督查的,一併參處。

身份是最重的那道枷鎖

錢的賬還算小賬,真正的枷鎖是身份。清代把衙門應役的人分了等,皁隸、馬快、步快、禁卒、門子、弓兵、仵作、糧差,一律記爲賤役。賤役意味着:本人不得應科舉,子孫同樣被剝奪這個資格,禁到哪一代,各處記載不一,有三代以內的,也有更長的;良賤不通婚,進了這一行,家譜上要除名,死後進不了祠堂。清人姚德豫在《洗冤錄解》裏寫了一段,大意是:仵作是賤役,卻擔着重任,身份不齒於平民,口糧比不上在押的犯人,活兒又賤又重,利小害大,不是最愚最陋的人,誰肯來幹。

所以這一行只能父子相傳。人手不夠,官府再怎麼催着補額,肯來的人還是那幾家的孩子。

朝廷後來也着急

到了清代中葉,朝廷其實清楚這個問題。雍正六年定例:給每個仵作發一部官修的《洗冤錄》,選一個明白刑名的書吏,逐條講給他聽。這部書南宋就有的,經過官府校訂頒行,是歷代驗屍經驗的總結,也是這一行唯一的課本。乾隆二十八年又定:每年提考一次,每人講一節,講得明白的當堂給賞,講不通的責罰革退,另募人補。檔案裏還留着乾隆三年的兩行字,有個仵作十天不來學習,衙門把他叫去訓了一頓,工食先扣着,再懶就治罪。道光二十年廣東樂昌一樁活埋案,仵作何發從骨殖上的痕跡推斷,人是活着下葬的,一案三命纔有了着落。

這套辦法有沒有用?有,也有限。晚清著名的楊乃武與小白菜那樁冤案,起頭就在仵作驗錯了屍,一層一層報上去,官官都要面子,平反靠的是京控和開棺重驗。課本發了,考試也考了,人還是那個拿月一兩的人。官府要用他,又要防他;百姓靠他鳴冤,又嫌他晦氣。姚德豫那句話說盡了:役賤而任重,利小而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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