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規矩是怎麼活下來的(一):纏足和守節憑什麼管住人

提到舊時代的陋習,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那時候的人愚昧。這個解釋省事,但它解釋不了一件事:宋代就有人公開罵過纏足。車若水在《腳氣集》裏寫,小孩四五歲,無罪無辜,爲什麼要受這種苦,纏得那麼小,到底有什麼用。從那以後,罵聲一直沒斷過,清初的皇帝甚至下過死命令,也沒能把它禁掉。

一個被罵了幾百年、還被官方禁過好幾次的東西,還能繼續存在幾百年,說明罵和禁都不是關鍵。真正該問的是另一個問題:它靠什麼活着。

纏足不只關乎好看

纏足大約在宋代流行起來,最初出現在舞伎和伶人中間,後來傳到上層,到明代擴展到平民。大多數人以爲它流行是因爲男人喜歡小腳,但只靠審美偏好,撐不起一千年。

更站得住腳的解釋是,纏足在當時的婚姻市場上是一種憑證。明清時期,腳小意味着這家的女兒不用下地幹活,家裏養得起閒人,婚事就更好談。這就形成了一個循環,誰家不纏,女兒就不好嫁,於是所有人都得跟着纏。

後來有研究把這一層說得更明白。哈佛大學的人類學家梅麗莎·布朗和獨立研究者達米安·薩特思韋特-菲利普斯發現,纏足限制的不只是走路,還限制了女性外出;纏了腳的女人只能留在家紡紗、織布、做刺繡,而這些手工活是可以賣錢的。對家庭來說,纏足不只是在讓女兒變好看,還是一項能帶來收入的安排。

驗證這個解釋有個簡單的辦法,看地區差異。日治時期臺灣的人口普查顯示,閩南籍漢族女性有六成纏足,客家女性纏足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一。原因不復雜,客家婦女要下田、要挑擔,纏了腳就幹不了活。同樣一個審美標準,在需要女人幹活的地區就自動失效了。

守節的獎勵歸了誰

守節的運作方式更直接,因爲背後有明碼標價的獎勵。

洪武元年,朱元璋下過一道詔令,民間寡婦三十歲以前死了丈夫、一直守到五十歲不改嫁的,旌表門閭,免除本家的差役。守寡這件事,從此有了年齡門檻、有了物質回報,也有了公開表彰。

到了清代,規定更具體。婦女獲准旌表後,官府撥銀三十兩給她的家人,用來建牌坊,而三十兩建完牌坊還有剩餘。這道口子一開,節婦烈女的數量就壓不住了,各地牌坊多到建不過來,連清朝財政都喫不消,嘉慶以後官府一般不再給個人單獨建坊,改成把一批人的姓氏刻在同一座總坊上。

最值得看的是獎勵歸誰。牌坊上會寫清楚丈夫的籍貫、官職和名字,守節的本人只留一個姓,連名字都不留。幾十年的守寡換來的是這些字,拿到免差役和三十兩銀子的卻是她丈夫家。所以推動守節的從來不是幾個講道德的人,而是那些能從中獲益的家族。

禁了幾百年,爲什麼沒禁掉

清初的皇帝不是沒試過。崇德三年,皇太極就下令禁止婦女裹足,順治十七年進一步規定,違反禁令纏足的,丈夫或父親要挨八十杖、流放三千里,康熙三年又重申了一次。結果是旗人始終沒纏足,漢人這邊反倒越纏越厲害,當時還有一句說法叫男降女不降。

命令改不掉它,因爲命令沒有改動那個讓人獲益的結構。真正起作用的是別的東西。1906 年臺灣發生梅山地震,纏足的女性跑不動,死亡比例遠高於男性,這件事之後,當地長輩自己就同意不再給家裏的女孩纏足了。再往後是工廠、學堂和城市,女人能出去工作掙錢,婚姻市場也就不再獎勵小腳。

1912 年孫中山下令禁止纏足,1928 年南京政府又頒佈禁令,規定未滿十五歲的女孩已經纏足的一律放開,勸導期滿仍不放的,罰家長一到十元。直到 1950 年,這一習俗才正式廢除。

幾個容易搞錯的地方

第一,別把古代當成一個整體。纏足的各地差別很大,程度也不一樣。研究者高彥頤考證過,早期的纏足只是讓腳顯得窄和尖,宋代女鞋的鞋底還是平的,把腳急劇縮短扭曲的樣式要到十六、十七世紀纔出現。一件事持續一千年,它自己也在變。

第二,也不必把它簡單歸給儒家。歷史學者余英時引述狄百瑞的說法指出,纏足這種極端做法和儒學、佛教都沒有直接關係;理學的創立者程頤,他的後代一直到元代都保持着不纏足的傳統。把責任推給一個思想流派,比看清具體的利益結構省事,但也更沒用。

第三,光靠罵沒用。前面說過,從宋代罵到民國,罵聲從來沒斷。真正讓它消失的,是讓人不再需要它的那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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