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萬元新手機激活退貨被拒 法院判決:激活也能退

市民楊先生花費 1.4 萬元網購手機,因軟件不兼容在 7 天內申請退貨,商家以 “已激活” 爲由拒絕。楊先生將商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爲,7 天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法定權利。手機雖屬激活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但商家未以顯著方式提示 “激活不退貨”,也未讓消費者確認,該免責條款無效。

最終法院調解,商家爲楊先生全額退款。此案明確:僅激活、商品完好、7 日內,商家不得無故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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