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國加州兩名玩家在聯邦法院向育碧提起訴訟。
原因爲,育碧關閉了2014年發行的開放世界競速遊戲《飆酷車神》的服務器,導致玩家再也無法進入遊戲。
該訴訟的核心是:“兩位原告認爲育碧在售賣遊戲時“誤導”了消費者——實際上玩家只是在“租賃”一個“有限的授權”。”
訴訟還指出:"育碧沒有爲《飆酷車神》提供離線的單人模式,加劇了玩家的不滿情緒。"
原告希望法院批准將此案作爲集體訴訟,讓其他《飆酷車神》的玩家也能參與其中。
並要求育碧進行經濟賠償,併爲服務器關閉導致的玩家損失支付損害賠償。
訴訟文件中舉了一個形象的比喻:
“想象一下,你買了一臺彈球機,幾年後想玩時發現彈簧板、彈珠、擋板都不見了,高分記錄的顯示屏也被拆走了。
原來是製造商擅自闖入你家,把彈球機的內部拆空,徹底剝奪了你玩自己花錢買來的遊戲的權利。”
兩名玩家的起訴不無道理,電子遊戲數據究竟該不該增添個人財產屬性呢?各位盒友怎麼看呢?歡迎評論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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