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濫用七天無理由半年退貨手機 77 次,被拒後起訴電商平臺

北京互聯網法院今日公佈一則案例。2024 年 4 月,原告路先生在某電商平臺自營店鋪下單購買 4 臺手機,試用後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被平臺駁回。隨後,路先生以每臺低於購買價 1000 餘元的金額,將這 4 臺手機在二手平臺轉賣。路先生將某電商平臺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電商平臺賠償路先生因低價轉賣手機導致的損失共 4000 元

被告某電商平臺提交了其店鋪下單及售後情況,記錄顯示原告路先生近半年來在該平臺購買的商品生成了 209 個訂單,其中包含 106 部手機;生成的 87 筆退貨售後訂單中,關於手機的退貨售後訂單多達 77 個。被告某電商平臺認爲,原告路先生大量申請退貨的行爲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應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

法院經審理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亦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本案中,近半年來原告在涉案電商平臺生成 87 筆退貨售後訂單,其中有 77 筆手機退貨售後訂單,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判斷,這樣的高退貨率的確不合常理。庭審中,原告稱其購買手機後又退貨系試用新機,發現手機不符合其需求才進行退貨。然而,試用行爲可以通過線下實體店測試、查閱商品詳情等方式完成。原告頻繁購買及退貨的行爲明顯不符合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違反了用戶與平臺間的協議。

雖然法律規定網絡購物的消費者享有依法退貨的權利,但原告在半年內多次購買後退貨的行爲,反映出原告在購物時未能盡到謹慎義務,在行使退貨權利時又過於隨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業和社會的經營成本,擾亂了平臺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屬於對自身權利的濫用。因此,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路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來源:IT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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