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某公司員工小陳因腳痛請病假當天,微信運動顯示其步數達16949步,公司以“泡病假”爲由將他開除。雙方對簿公堂後,法院判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違法,需向小陳支付賠償金1187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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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8日,小陳因腳痛向公司請假並提交了醫院出具的“右足疼痛”診斷證明。公司通過監控發現他當天曾跑步進入廠區,結合其微信運動數據,認爲他病情虛假。法院審理指出,小陳提供的門診病歷、診斷證明及醫院進行的腰椎平掃、骨刺攝片等檢查證明其確需病休。微信步數多並不能直接推斷其右腳正常,公司指控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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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作爲孤證不能認定曠工。用人單位在員工醫療期內解除合同需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此案明確了病假管理的合理性邊界,對企業規範用工具有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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