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朋友來問我的時候,都和我說自己被老闆忽悠了,簽訂了合作協議,自己跟老闆之間是合作關係,現在拿不到錢該怎麼辦。
小龜最近也遇到了這個情況,小龜經過中間人的介紹,認識了一個公司的老闆。這個老闆跟小龜說,現在外面有一個賣茶葉的項目正好缺人,讓小龜去管理這個項目,每個月給小龜發五千塊錢。小龜覺得項目不在公司,天高皇帝遠,輕鬆自在,工資還不低,就同意了。然後老闆就拿了一份所謂的合作協議出來,讓小龜和老闆的公司簽了合同。
小龜每天就是喝喝茶,看看電視,有客戶上門就招待招待,推銷一點茶葉出去。後來還按照老闆的要求,面試了幾個女孩子,讓老闆過目同意後招了進來。人一多,小龜更輕鬆了,但是好日子總是短暫的。不到一年,這個項目就因爲一些貨源合作的問題,老闆做不下去了。於是老闆找了個藉口,說小龜有重大失職,決定終止與小龜的合作,並且扣了小龜兩個月的工資。
小龜該怎麼拿回屬於自己的錢呢,我們要先來看看小龜和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的性質。這份協議雖然名字叫做合作協議,但是我們不能僅僅通過名字來判斷這份協議到底是什麼性質,就像我們不能以一個人的名字來評判這個人的爲人。
首先,一個合作協議,雙方起碼是需要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小龜簽訂的協議中,無論項目盈虧情況如何,小龜都是能夠從老闆那裏領取到固定工資的,而且也只能領取到工資,賺多賺少都與小龜無關。
其次,小龜招人需要經過老闆的同意;每天需要準時上下班,按時打卡,請假需要打申請,報老闆批准,請假還需要扣工資;定期彙報工作內容,項目經營狀況;根據老闆的指示安排工作,洽談業務。這些種種事情都表明,小龜其實是在老闆的管理下開展工作,有着很強的人身、經濟從屬性。
所以,小龜和公司之間簽訂的合作協議實質上就是一份勞動合同。在這樣的認定基礎上,公司單方面解除了合作協議,卻沒有提供任何小龜失職的相關證據,應當認定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但需要支付沒有支付給小龜的工資,還要支付給小龜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所以簽訂了合作協議能不能認定是勞動合同,主要還是看:
1、協議內容是否有對雙方如何承擔損失或者如何分配利益做出約定;2、協議內容是否對一方有關於管理制度的規定,是否有人身從屬性。
故事看個樂,主要了解一下法律規定,以後遇到事情心裏有個印象就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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