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均要離婚且拒絕撫養孩子怎麼辦?——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衆所周知,儘管《民法典》1079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但在現實生活中,出於促進婚姻家庭穩定、維護社會秩序等原因的考慮,離婚程序上設置了例如離婚冷靜期此類的制度儘可能避免僅僅是衝動導致的離婚。那麼,法院是否准許雙方要求離婚的主張,還會考慮哪些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本案當事人沈某與聞某於2014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5月登記結婚,並在2016年6月生育一子小沈(患有自閉症)。很快雙方的感情生活就開始矛盾不斷,聞某認爲由於婚前雙方缺乏瞭解,婚後雙方在認知、生活習慣等方面存在較大分歧,因此在2019年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是最終法院判決法院不準離婚。

從聞某起訴離婚時起,夫妻二人就開始分居,小沈主要由沈某照顧。2020年末,聞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自己不撫養孩子,讓小沈由沈某撫養,自己願意承擔每月1000元的撫養費。沈某雖然同意離婚,但也同樣不願意撫養孩子,要求將小沈給聞某撫養,自己每個月承擔1000元的撫養費。

那麼,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都不願意撫養孩子怎麼辦?

法院認爲,離婚糾紛不僅關乎對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認定,同時也涉及對子女、財產等一系列問題的處理。尤其是在涉及到子女撫養的問題時,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其重要。即使雙方離婚,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而本案中小沈甚至患有自閉症,較其他未成年人而言,更需要夫妻的關心和照顧。聞某和沈某多次強調自身存在困難,實際上是在推卸人倫情感與法定義務上的應有責任,拒絕在離婚後撫養小沈,該行爲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出於保障未成年子女小沈的考慮,法院駁回聞某提出離婚的請求。

【律師說法】

本案中夫妻雙方是否都達到“感情已經破裂”的程度?從多次起訴離婚、雙方都要求離婚的雙方態度等跡象而言,無疑是已經完全破裂,理應准許離婚。但,雖然雙方均同意離婚,但是又都不想撫養未成年自閉症患者子女,那麼子女由誰來保護呢?從衆多案件的判決結果和理由來看,離婚往往更難得到法院支持的一個原因就在於:結婚可以是兩個人走個程序拿個本的事,但離婚其實不再是兩個人的事,離婚時往往會涉及到更多問題,包括財產、子女、雙方的人際等等,這些問題都有可能成爲法院在考慮是否判決離婚的考慮因素。而在本案中,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無疑是現在社會大衆都在關注的熱點之一,因此對雙方在均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仍然駁回了這一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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